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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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錦陽、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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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24民初397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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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10-15 |
2 |
高建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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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24民初397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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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22 |
3 |
黃建興、黃芙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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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24民初203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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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16 |
4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廖桂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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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24民初203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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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16 |
5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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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490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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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30 |
6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林曉麗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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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444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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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2-02 |
7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李小萍、陳澤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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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475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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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30 |
8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余思敏、廖藝旋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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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執(zhí)1037號之一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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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22 |
9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余思敏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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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執(zhí)1036號之一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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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13 |
10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廖藝雄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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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執(zhí)1038號之一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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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13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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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閩0524執(zhí)3857號 | -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安溪縣題茗茶葉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縣綠醇茶葉有限公司 安溪縣詠天華茶廠 王永枝 廖青蓮 王永發(fā) 王桂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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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文書 | 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 | G40 | 2017-05-23 |
2 | (2016)閩0524執(zhí)133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被告- 沈進(jìn)土 練玉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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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文書 | 彭水縣人民法院 | G32 | 2016-11-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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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原告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毛飛宏、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商品房預(yù)售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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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24民初4769號 | 商品房預(yù)售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毛飛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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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飛宏: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毛飛宏、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商品房預(yù)售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該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閩0524民初476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解除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毛飛宏于2015年12月22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毛飛宏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協(xié)助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辦理址在安溪縣城廂鎮(zhèn)二環(huán)北路1188號裕福明珠3號樓1705號商品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的備案登記等的注銷手續(xù);三、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退還給毛飛宏的購房款149320.75元;四、駁回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3300元減半收取計(jì)1650元,由福建省安溪旺鑫置業(yè)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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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2 |
[裁判文書]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王鴻料、謝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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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24民初28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王鴻料 謝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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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被告王鴻料、謝雪娥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17)閩0524民初280號民事判決書。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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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3 |
[裁判文書]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劉藤金、歐陽小芳、陳火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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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24民初645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劉藤金 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 陳火明來源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歐陽小芳 本院受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劉藤金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陳火明 歐陽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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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劉藤金、歐陽小芳、陳火明來源: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2017-05-25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你們信用卡糾紛案件,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6)閩0524民初64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劉藤金、歐陽小芳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消費(fèi)貸款本金83113.84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銀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的約定計(jì)算至款項(xiàng)實(shí)際還清之日止),并支付公告費(fèi)260元;二、陳火明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陳火明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劉藤金、歐陽小芳追償。案件受理費(fèi)2207元,由劉藤金、歐陽小芳、陳火明負(fù)擔(dān)。限你們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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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4 |
[裁判文書]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謝金鋼、謝梅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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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24民初644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本院受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謝梅蘭來源 謝金鋼 被告- 謝梅蘭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謝金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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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謝金鋼、謝梅蘭來源: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2017-05-25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你們信用卡糾紛案件,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6)閩0524民初64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謝金鋼、謝梅蘭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信用卡消費(fèi)貸款本金68567.11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中銀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的約定計(jì)算至款項(xiàng)實(shí)際還清之日止),并支付公告費(fèi)260元。案件受理費(fèi)2060元,由謝金鋼、謝梅蘭負(fù)擔(dān)。限你們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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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王鴻料、謝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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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謝雪娥來源 王鴻料 本院受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王鴻料 謝雪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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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被告:王鴻料、謝雪娥來源: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2017-04-25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被告王鴻料、謝雪娥信用卡糾紛,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答辯狀、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判令王鴻料、謝雪娥償還信用卡消費(fèi)貸款99926.72元及利息;本案的一切訴訟費(fèi)用由你們承擔(dān)。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2017年7月14日上午8時(shí)30分在本院民事審判第二法庭分別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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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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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寶錠被告:陳朝才、吳水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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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24民初561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吳水花來源 許寶錠 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 陳朝才 本院受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委托 當(dāng)事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被告- 陳朝才 吳水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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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寶錠被告:陳朝才、吳水花來源: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shí)間:2017-04-01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與被告陳朝才、吳水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6)閩0524民初56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陳朝才、吳水花應(yīng)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借款本金19,157.6元、逾期利息1,224.87元及自2016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按住房貸款合同約定計(jì)算至還清款項(xiàng)之日止。陳朝才、吳水花同時(shí)支付公告費(fèi)用260元給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1,550元,由陳朝才、吳水花共同負(fù)擔(dān)。限你們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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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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