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瑞通達
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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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罰〔2021〕16195 | 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 |
2021年5月25日21時30分許,寧波市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北侖高速收費口巡查時,發(fā)現車號為浙B2N606/浙B526E掛牽引車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F場人員是劉滿義。經檢測,該車車貨總質量68.23噸,依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第三條第一款“本規(guī)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運輸車輛:(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該車為6軸貨車,其總重不能超過49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9.23噸,該車輛本次運輸沒有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該車駕駛員劉滿義駕駛浙B2N606/浙B526E掛牽引車(6軸貨車)違反《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違法超限運輸。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貳仟捌佰貳拾玖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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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詳情 |
2 | 侖公路罰[2020]03(41)10523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7月01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188在S320(駱亞線)駱霞線K6+800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20年06月17日12時27分車號為浙B8R188的車輛行駛在S320(駱亞線)駱霞線K6+800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18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37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單位于2020年07月0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03(41)10523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人民政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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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詳情 |
3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49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216/浙B8QW6掛在G329杭朱線220K+50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8年06月13日23時39分車號為浙B8R216/浙B8QW6掛的車輛行駛在G329杭朱線220K+50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519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46710千克,超限371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4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5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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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4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34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218/浙B8QL1掛在X808330206集裝箱第二通道1K+40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8年11月23日22時42分車號為浙B8R218/浙B8QL1掛的車輛行駛在X808330206集裝箱第二通道1K+40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96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44640千克,超限864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3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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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5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50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222/浙B8QW2掛在G329杭朱線225K+65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9年05月23日21時39分車號為浙B8R222/浙B8QW2掛的車輛行駛在G329杭朱線225K+65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64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41760千克,超限576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5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25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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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6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26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218/浙B8QL1掛在G329杭朱線220K+50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6年12月19日16時34分車號為浙B8R218/浙B8QL1掛的車輛行駛在G329杭朱線220K+50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25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38250千克,超限225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2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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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7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46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176/浙B8PM6掛在X820330206大昆線6K+30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8年09月29日16時35分車號為浙B8R176/浙B8PM6掛的車輛行駛在X820330206大昆線6K+30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27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38430千克,超限243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46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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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8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29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218/浙B8QL1掛在G329杭朱線225K+65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6年12月28日21時44分車號為浙B8R218/浙B8QL1掛的車輛行駛在G329杭朱線225K+65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25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38250千克,超限225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2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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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9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22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171/浙B8PF1掛在G329杭朱線K225+650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9年05月24日22時13分車號為浙B8R171/浙B8PF1掛的車輛行駛在G329杭朱線K225+650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605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54450千克,超限1145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2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275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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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10 | 侖公路罰[2019]03(41)13330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1月28日,寧波捷瑞通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8R219/浙B8QL1掛在X808330206集裝箱第二通道1K+40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9年11月23日21時34分車號為浙B8R219/浙B8QL1掛的車輛行駛在X808330206集裝箱第二通道1K+40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40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39600千克,超限360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333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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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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