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達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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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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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8873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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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10-10 |
2 |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民事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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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19492號 | 民事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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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5 |
3 |
東莞市富盛膠粘制品有限公司與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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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3民初558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富盛膠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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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1-04-02 |
4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發(fā)地支行等公證債權文書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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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執(zhí)5755號之一 | 公證債權文書 |
申請執(zhí)行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發(fā)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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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25 |
5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發(fā)地支行等公證債權文書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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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執(zhí)5755號 | 公證債權文書 |
申請執(zhí)行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發(fā)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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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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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昌茂粘膠新材料有限公司與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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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民初376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昌茂粘膠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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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19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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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碧浪洗滌有限公司、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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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保1914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人-深圳碧浪洗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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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12-08 |
8 |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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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395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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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11-11 |
9 |
深圳昌茂粘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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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執(zhí)保10168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人-深圳昌茂粘膠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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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1 |
10 |
深圳昌茂粘膠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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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執(zhí)保9045號 | - |
申請人-深圳昌茂粘膠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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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04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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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6民初523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齊粵印刷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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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G64 | 2020-09-15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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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6執(zhí)19491號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8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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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11民初111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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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1民初1114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北京中鼎高科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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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11民初1114號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中鼎高科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11民初1114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78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9日10時30分在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法院聯(lián)系人:李冰螢電話:0755-882122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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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2021)粵0306執(zhí)877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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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8779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碧浪洗滌有限公司 當事人-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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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8779號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碧浪洗滌有限公司與你(單位)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民初2927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1)粵0306執(zhí)877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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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3 |
(2021)粵0306執(zhí)964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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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9647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碧浪洗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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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9647號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碧浪洗滌有限公司與你(單位)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民初2931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1)粵0306執(zhí)964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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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4 |
(2020)粵0306執(zhí)26395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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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2639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恒聰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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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6執(zhí)26395號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恒聰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35642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06執(zhí)2639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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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5 |
(2020)粵0306執(zhí)3952號公告評估報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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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395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法鑫忠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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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6執(zhí)3952號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關于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法鑫忠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jīng)]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履行應盡的付款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執(zhí)行過程中,本院委托評估公司對你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區(qū)公明辦事處將石社區(qū)大圍同富工業(yè)區(qū)E棟的機器設備一批(詳見本案查封清單)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99.26萬元(具體詳見深鵬建(評報)字【2020】第ZC-0044號評估報告)。現(xiàn)因你去向不明,無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們送達上述評估報告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上述評估報告,公告期限為十五天。期滿,本院將以評估價的70%為起拍價拍賣上述財產(chǎn),拍賣成交款用以清償你們的債務。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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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6 |
(2020)粵0306執(zhí)3952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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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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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395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法鑫忠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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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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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6執(zhí)3952號深圳普瑞達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法鑫忠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25875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06執(zhí)395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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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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