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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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公(剡)行罰決字[2019]52768號 | 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0月25日15時許,剡湖派出所民警對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某路528號一樓的嵊州聯合中小企業(yè)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梁子芳作為公司負責人一起陪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該公司的門戶網站www.sz***r.cn.com未經公安備案,被當場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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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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