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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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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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執(zhí)異7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異議人-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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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5 |
2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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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執(zhí)異44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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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07 |
3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林何、四川雙杰長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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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民初151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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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5 |
4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羅正坤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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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民初56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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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17 |
5 |
楊開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信用卡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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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民終367號 | 信用卡糾紛 |
上訴人-楊開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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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1 |
6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秦倩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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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執(zhí)173號之一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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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9 |
7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楊國文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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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執(zhí)552號之一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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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06 |
8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王利美信用卡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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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民終303號 | 信用卡糾紛 |
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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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21 |
9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楊毅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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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執(zhí)174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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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6 |
10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劉玲銀行卡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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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2002執(zhí)205號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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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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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2002民初4335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謝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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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433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謝永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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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4335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謝永洪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謝永洪立即歸還原告貸款本金65360.31元和利息(罰息)22206.89元(利息計至2019年5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息實際還清之日止),本息共計87567.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15時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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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2 |
(2019)川2002民初4336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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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433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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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02民初4336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李彬立即歸還原告貸款本金21744.51元和利息(罰息)6510.89元(利息計至2019年5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息實際還清之日止),本息共計28255.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9時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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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2018)川2002民初4005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但成林、資陽萬誠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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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00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但成林 資陽萬誠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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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005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但成林、資陽萬誠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但成林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二、被告但成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貸款本金余額414116.63元及利息、罰息、復利20478.77元,合計434595.40元(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至2018年4月3日止),自2018年4月4日起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但成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000元;四、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對被告單成林提供的位于資陽市雁江區(qū)書臺路恒大城商住樓10棟10(Z)1-7-1號房屋在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09元,由被告但成林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原告)。公告60天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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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4 |
(2018)川2002民初4985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李浩、何韻信用卡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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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985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李浩 何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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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85號案件,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李浩、何韻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2018)川2002民初49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浩、何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透支款本金67,933.75元及截止2018年8月7日止的透支利息23,223.15元、違約金12,682.02元共計103,838.92元,此后的透支利息、違約金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透支資金還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對被告李浩、何韻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范圍內(透支本金、利息、手續(xù)費、滯納金、超限費、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催收費等)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李浩、何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律師代理費1000元;案件受理費2396元,由被告李浩、何韻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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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5 |
(2018)川2002民初4990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訴被告唐冬枚、鄭驥信用卡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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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99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唐冬枚 鄭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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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90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訴被告唐冬枚、鄭驥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唐冬枚、鄭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幣41364.09元,利息27496.59元,違約金18089.70元(計算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違約金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對唐冬枚、鄭驥提供的川MT8710號小型汽車在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唐冬枚、鄭驥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26元,由被告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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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6 |
(2018)川2002民初5989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熊鑫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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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59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熊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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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5989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熊鑫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熊鑫于2012年12月31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二、被告熊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借款本金310591.6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熊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律師費損失1000元;四、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對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的債權對被告熊鑫位于資陽市雁江區(qū)中交錦灣4-28(Z)1-20-3號房屋(產權證書號:川(2017)資陽市本級不動產權第0005313號)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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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7 |
(2018)川2002民初4389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陳武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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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3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陳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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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389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陳武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陳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貸款本金余額30,004.11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罰息、復利為14,308.97元,罰息從2018年5月22日起以30,004.1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基礎上加收50%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復利從2018年5月22日起以欠付利息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基礎上加收50%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二、被告陳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律師費1,000元;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對被告陳武名下的川MD8383車輛的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在抵押擔保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2元,由被告陳武負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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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8 |
(2018)川2002民初4006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李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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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00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李小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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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006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李小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李小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償還借款本金183,132.85元及罰息(罰息以183,132.85元為基數,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和復利(復利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解除之日止,以每月罰息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小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支付律師費1000元;四、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有權就上述第二、三項判決債權對被告李小春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財產(資陽市雁江區(qū)濱河東路三賢文化公園文博園A-25(Z)2-10-3號房屋)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并就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抵押擔保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82元,由被告李小春負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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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9 |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李浩、何韻信用卡糾紛一案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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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985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李浩 何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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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85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李浩、何韻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歸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7933.75元及透支利息23223.15元、違約金12682.02元(投資利息、違約金已計算至2018年8月7日,此后透支利息、違約金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透支資金還清之日止),共計103838.9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000元。3.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范圍內(透支本金、利息、手續(xù)費、滯納金、超限費、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法、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催收費等)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9時在資陽市交警直屬一大隊2樓交通審判庭207室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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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10 |
(2018)川2002民初4990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唐冬枚、鄭驥信用卡糾紛一案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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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民初499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 被告- 唐冬枚 鄭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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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4990號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陽分行與被告唐冬枚、鄭驥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歸還原告信用卡透資款本金41364.09元及透資利息26068.41元、違約金16589.7元(透資利息、違約金已計算至2018年8月7日,此后透資利息、違約金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透資資金還清之日止),共計84022.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000元;3.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擔保范圍內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享有有限受償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轉普)、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9時在本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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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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