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水電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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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麗景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0-0207號 | 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30m3X38元/m3+100m3X110元/m3=15940元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總計金額:叁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整(¥359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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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詳情 |
2 | 平公(治安)行罰決字[2020]03483號 | 平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1月25日17時至19時浙江省第一水電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陽縣水頭鎮(zhèn)*工程進口段爆破作業(yè)過程中未落實爆破作業(yè)人員崗位職責進行爆破作業(y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浙江省第一水電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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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詳情 |
3 | 溫甌城法處字[2017]第007-026號 | 區(qū)城管與執(zhí)法局 |
?依據(jù)《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向河道排放、傾倒建筑泥漿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參照《溫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行使規(guī)定》:一年中向骨干河道、重要河道排放、傾倒建筑泥漿一次罰款2萬元。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停止,且已將排放的建筑泥漿清理完畢,環(huán)境污染輕微,參照《溫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行使規(guī)定》,符合減輕處罰的以下三項情節(jié):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整改的,危害后果不嚴重的;2、對周邊環(huán)境沒有造成影響或者影響不大的;3、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每具備一項從輕情節(jié)減少10%罰款額度,建議減少30%罰款額度。????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甌海農(nóng)商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超過處罰金額本金)。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甌海區(qū)人民政府或溫州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zhí)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向甌海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guān)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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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城法罰字[2017]第51009424號 | 江干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浙江省第一水電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的情況下于2017年04月03日22時50分在杭州市和興路華潤工地進行打樁,混凝土澆筑圍護樁施工,產(chǎn)生施工噪聲超標。依據(jù)《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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