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鷹教育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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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罰字[2017]第41014624號 | 西湖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經查明,當事人杭州老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許可,在西湖區(qū)轉塘街道象山國際1號樓老鷹畫室3樓、8樓、9樓向外擴展面積拼建5處房屋。執(zhí)法隊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3樓拼建2處,根據(jù)現(xiàn)場草圖的標記,1號房屋拼建面積為10.21平方米,呈“L”形,2號拼建房屋面積為2.76平方米,為長方形;在8樓拼建1處,標記為3號房屋,拼建面積為10.21平方米,呈“L”形;在9樓拼建2處,4號房屋拼建面積為19.09平方米,呈“L”形,5號房屋拼建面積為2.76平方米,為長方形。該5處拼建房屋面積共計45.03平方米,皆是將原有的墻面向外推出,新建墻面和頂為磚混結構,并安裝玻璃。至查處時,該5處擴展面積的拼建房屋均已建成?,F(xiàn)場負責人王文坤稱其公司于2015年7月在8樓擴展面積,于2016年10月在3樓和9樓擴展面積,且其公司無法出示相關職能部門審批許可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十日內拆除該違法建筑物(面積10.21平方米的1號拼建房屋、面積2.76平方米的2號拼建房屋、面積10.21平方米的3號拼建房屋、面積19.09平方米的4號拼建房屋、面積2.76平方米的5號拼建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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