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建設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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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李某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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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11138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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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10-15 |
2 |
陳勁宏、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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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8856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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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26 |
3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許清芬、顏孫營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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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3161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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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17 |
4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蘇唯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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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3558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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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5 |
5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陳熹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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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3559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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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6 |
6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張榮奎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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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677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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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14 |
7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白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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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92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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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26 |
8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丁加鑫、黃幽蘭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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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97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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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21 |
9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楊小偉、何曉藝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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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03民初95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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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5-12 |
10 |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洪成尚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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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3民初8011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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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4-2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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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閩02民初120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 廈門維信創(chuàng)聯(lián)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張曉斌 蘇清珍 黃伊涵 黃一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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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G118 | 2020-04-10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丁雪清 丁金清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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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傳票 |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 G49 | 2016-09-2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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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銘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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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吳銘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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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銘漩:本院受理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你方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求:1、判令被告立即辦理址在泉州市豐澤區(qū)東海街道寶珊花園西北側(cè)寶珊花園*上城(景峰)2號樓麗景路2#-6-1的權(quán)屬登記及抵押登記手續(xù);2、判令被告向原告逾期辦證違金1037685元(自起訴之日倒推瑊年,以房屋總價款2369144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四標準計算,違約金為103768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及30日,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3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9時30分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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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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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洪成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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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洪成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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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洪成尚來源: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20-09-15洪成尚: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你方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辦理址在豐澤區(qū)東海鎮(zhèn)寶珊村寶珊花園潮江苑北三區(qū)45#地塊潮江北路60號房屋的權(quán)屬登記及抵押登記手續(xù)。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辦理完成房屋權(quán)屬登記、抵押登記手續(xù)之日止,每月按照成交價8050272元的0.0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暫計起訴之日,違約金為30792元。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及30日,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3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15時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0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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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3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罡、顏曉曄、吳經(jīng)緯、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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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豐澤分行 當事人-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吳罡 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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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罡、顏曉曄、吳經(jīng)緯、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來源: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20-07-10吳罡、顏曉曄、吳經(jīng)緯、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豐澤分行與被告吳罡、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吳罡、顏曉曄、吳經(jīng)緯償付借款本金1597206.67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被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被告承擔與本案相關的一切訴訟費用;請求法院判令對被告吳罡、顏曉曄所擔保房產(chǎn)進行拍賣、變賣、折價,并用于債務的優(yōu)先受償。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舉證材料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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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罡、顏曉曄、吳經(jīng)緯、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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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豐澤分行 當事人-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吳罡 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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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罡、顏曉曄、吳經(jīng)緯、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豐澤分行與被告吳罡、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吳罡、顏曉曄、吳經(jīng)緯償付借款本金1597206.67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被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被告承擔與本案相關的一切訴訟費用;請求法院判令對被告吳罡、顏曉曄所擔保房產(chǎn)進行拍賣、變賣、折價,并用于債務的優(yōu)先受償。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原告舉證材料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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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5 |
[裁判文書]顏曉曄、吳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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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3民初1160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顏曉曄 吳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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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顏曉曄、吳罡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我院(2020)閩0503民初11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顏曉曄、吳罡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辦理址于豐澤區(qū)東海街道寶珊花園西北側(cè)寶珊花園·上城(景峰)8號樓麗景路8#-2-1號商品房的權(quán)屬登記及抵押登記手續(xù);2、顏曉曄、吳罡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已付購房款2740905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四的標準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實際辦理權(quán)屬登記之日止向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顏曉曄、吳罡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4、駁回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226元,由顏曉曄、吳罡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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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6 |
[裁判文書]丁柏洋、蘇敏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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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3民初85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丁柏洋 蘇敏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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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柏洋、蘇敏敏: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你們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判決你們支付原告代償款684956.76元及違約金,支付律師費24800元?,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閩0503民初8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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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顏曉曄、吳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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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顏曉曄 吳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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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顏曉曄、吳罡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立即辦理址在豐澤區(qū)寶珊花園西北側(cè)寶珊花園·上城(景峰)8號樓麗景路8#-2-1號房屋的權(quán)屬登記及抵押登記手續(xù);2、被告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辦理完成房屋權(quán)屬證書抵押登記手續(xù)之日止,每日按照已付購房款2740905元的萬分之四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826308元;3、被告賠償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費后,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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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8 |
[裁判文書]張曉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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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03民初8150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張曉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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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張曉斌來源: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9-04-30張曉斌: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曉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我院(2018)閩0503民初815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1、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就址在豐澤區(qū)東海街道寶山社區(qū)寶珊花園·2、3#地塊北二區(qū)天悅灣K22-K26號樓悅林路15#商品房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2、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退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福建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份;3、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辦理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撤銷手續(xù);4、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違約金1590148元;5、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105600元。案件受理費67655元,由張曉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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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9 |
[裁判文書]張曉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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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03民初8150號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張曉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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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斌: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曉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我院(2018)閩0503民初815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1、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就址在豐澤區(qū)東海街道寶山社區(qū)寶珊花園·2、3#地塊北二區(qū)天悅灣K22-K26號樓悅林路15#商品房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2、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退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福建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份;3、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辦理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撤銷手續(xù);4、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違約金1590148元;5、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105600元。案件受理費67655元,由張曉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9年4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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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10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張曉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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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張曉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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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斌: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海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曉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有關附件,責令被告交還《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chǎn)統(tǒng)一發(fā)票,并配合原告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注銷手續(xù)、商品房預告登記注銷手續(xù)及退稅手續(x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590148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056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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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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