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勵貿易
華勵貿易(深圳)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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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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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4民初288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華勵貿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劉建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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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粵0304民初2889號之一 劉建輝: 本院受理了原告華勵貿易(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建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2)粵0304民初28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建輝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勵貿易(深圳)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的尚欠金額為基數(shù),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計算; 二、被告劉建輝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勵貿易(深圳)有限公司給付律師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該 141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415元,否則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港澳臺及涉外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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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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