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傳播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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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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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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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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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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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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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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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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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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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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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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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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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人智能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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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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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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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成都匡匡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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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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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申請執(zhí)行成都匡匡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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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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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與成都為客盈印務設計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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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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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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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4民初8755號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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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755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被告- 成都華泰日用品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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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755號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風險告知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支付印刷款117,37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尚欠的117,378.73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4,990元,由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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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2 |
(2018)川0104民初8755號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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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755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 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 被告- 成都華泰日用品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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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755號原告成都博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印務分公司與被告成都華泰日用品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印刷款項合計金額為117378.73元;2.判令被告按照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滯納金暫計128641.36元(滯納金暫按欠款時間分段計算至2018年6月30日,最終以清償之日金額為準);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轉為普通程序)、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13時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四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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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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