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山莊
深圳麒麟山莊
正常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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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麒麟山莊與深圳市順天集團有限公司、詹演明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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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麒麟山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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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麥亞有與深圳麒麟山莊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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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麥亞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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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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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305民初21475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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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5民初21475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順天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麒麟山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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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5民初21475號深圳市順天集團有限公司、詹演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麒麟山莊訴被告深圳市順天集團有限公司、詹演明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粵0305民初21475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1、被告深圳市順天集團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麒麟山莊支付會議、餐飲、住宿服務費共計119782元;2、駁回原告深圳麒麟山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694.82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順天集團有限公司承擔。本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決將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3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聯(lián)系人:李頓萍聯(lián)系電話:0755-26566265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深云路10號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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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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