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誠
紹興市城中誠服飾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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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紹濱(消)行罰決字〔2021〕0119號 | 紹興市消防救援支隊 |
現(xiàn)查明你單位紹興市城中誠服飾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屬于一般違法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紹興市城中誠服飾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營業(yè)部(賬號:1211012029200057365,紹興市非稅收入結(jié)算分戶)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紹興濱海新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1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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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詳情 |
2 | 紹越公(馬)行罰決字[2021]00391號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馬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月21日10時05分許,公安機關在對位于越城區(qū)馬山街道小譚路的紹興市城中誠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日常工作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2021年1月18日,同月20日共計二次的雙氧水出庫領料單上,均未如實登記數(shù)量、流向。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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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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