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旺食品
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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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與李方明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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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24民初9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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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4-2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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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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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24民初9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方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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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0)桂0324民初9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被告李方明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貨款374,001元,并從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標(biāo)準(zhǔn)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時(shí)止;案件受理費(fèi)6,910元,由被告李方明負(fù)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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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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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24民初9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方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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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全州縣勇旺食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方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dá)法院的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桂0324民初953號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時(shí)在本院316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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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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