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旭建設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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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汪本勝、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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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民初3363號 |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
原告-汪本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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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9 |
2 |
吳傳明、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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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民初3364號 |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
原告-吳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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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29 |
3 |
汪盛、李志剛等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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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723民初2066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汪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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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10-02 |
4 |
舒亮與東莞易達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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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民初2411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舒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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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9 |
5 |
曾敏與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湖南寶安鴻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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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民初2566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曾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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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10 |
6 |
湘潭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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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執(zhí)134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湘潭玉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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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31 |
7 |
申請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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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執(zhí)保428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申請人-湘潭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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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7-30 |
8 |
申請人寧鄉(xiāng)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佳晟租賃服務部與被申請人上海拓盟建筑有限公司、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海建設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結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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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執(zhí)保294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人-寧鄉(xiāng)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佳晟租賃服務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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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30 |
9 |
詹景忠、劉通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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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723民初15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詹景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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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陽縣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10-02 |
10 |
申請人湖南湘?zhèn)ソㄖO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杭海建設有限公司、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結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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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執(zhí)保29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人-湖南湘?zhèn)ソㄖO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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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30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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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83執(zhí)658號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2 | 詳情 |
2 | (2021)京0102執(zhí)19154號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7 | 詳情 |
3 | (2021)湘0304執(zhí)1904號 | 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2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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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2071民初2940號公告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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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940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馮偉光 被告- 熊攀 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羅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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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馮偉光訴熊攀、羅琨、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裁定書?,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294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準許原告馮偉光撤回對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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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粵2071民初2977號公告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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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97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梁沖 被告- 熊攀 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羅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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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沖訴熊攀、羅琨、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裁定書?,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297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準許原告梁沖撤回對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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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3 |
(2021)粵2071民初2977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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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97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梁沖 被告- 羅琨 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熊攀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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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沖訴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羅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被告提交證據、追加被告申請書。本案由審判員姚班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伍若瑛,杜錦權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劉尉婷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99882.1元及利息25990.14元(以199882.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8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暫計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為25990.14元,從2020年12月12日到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另計);上述合計:225872.24元2、由被告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訴訟費用。3、判令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羅琨與被告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882.1元及利息25990.14元(以199882.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8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暫計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為25990.14元,從2020年12月12日到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另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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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4 |
(2021)粵2071民初2940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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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940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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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馮偉光訴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羅琨、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被告提交證據、追加被告申請書。本案由審判員姚班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伍若瑛,杜錦權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劉尉婷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409609.4元及利息53260.44元(以409609.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8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暫計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為,從2020年12月12日到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另計);上述合計:462869.84元2、由被告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訴訟費用;3、判令天津市中建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羅琨與被告熊攀、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609.4元及利息53260.44元(以409609.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從2018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暫計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為53260.44元,從2020年12月12日到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另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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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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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申1809號 |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再審被申請人- 李元燦 當事人- 寧夏宏通電建工貿有限公司 貴州國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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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貴州國輝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寧夏宏通電建工貿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黔民申1809號,多次向你投遞送達失敗,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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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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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1民初118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楊明福 被告-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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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楊明福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黔0111民初1183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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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7 |
(2020)浙0683民初6455號原告紹興市上虞魯氏砂漿有限公司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小軍裁定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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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64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紹興市上虞魯氏砂漿有限公司 被告-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王小軍 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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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紹興市上虞魯氏砂漿有限公司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小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83民初645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準許紹興市上虞魯氏砂漿有限公司撤回對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其余部分繼續(xù)審理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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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8 |
(2020)浙0683民初6455號原告紹興上虞魯氏砂漿有限公司訴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小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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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64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紹興上虞魯氏砂漿有限公司 被告-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王小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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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小軍:本院受理審理原告紹興上虞魯氏砂漿有限公司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小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83民初6455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通知書、民事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轉普裁定、防疫期間出庭須知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20000元,支付該款自2020年9月16日始至實際履行日止按同期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約計4萬元。2.判令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付款責任,并支付本案律師代理費50000元。3.判令被告王小軍對被告泰州市恒盛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應承擔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錢家仁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婉敏、人民陪審員黃黎麗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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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9 |
(2020)浙0683民初2676號原告嵊州市杰達新型墻體材料廠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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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267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嵊州市杰達新型墻體材料廠 被告-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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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杰達新型墻體材料廠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83民初26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杰達新型墻體材料廠貨款586442元,并支付該款按每日萬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其中544092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4235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746元,由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9746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6228580699908718347,開戶行:浙江紹興恒信農村合作銀行營業(yè)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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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10 |
(2020)浙0683民初2676號原告嵊州市杰達新型墻體材料廠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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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267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嵊州市杰達新型墻體材料廠 被告- 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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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杰達新型墻體材料廠與被告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83民初2676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外網查詢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磚貨款586442元,并支付該款(其中54409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其余4235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算)按每日萬分之一計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起訴日止的違約金約82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20年11月4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王祖明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蔣夏芬、人民陪審員袁毅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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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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