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仁恒信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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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與陳錦俊、劉欽廷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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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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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5-0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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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382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陳錦俊 劉喜標 劉欽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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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4-02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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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12執(zhí)10861號 |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6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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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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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陳錦俊 劉喜標 劉欽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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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821號劉欽廷:本院受理的原告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陳錦俊、劉喜標、劉欽廷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渝0112民初38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出口退稅墊付款8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49248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以4245931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以7738411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以7138411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8日;以3738411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以10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6日;以82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5月17日計算至付清時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被告陳錦俊、劉喜標、劉欽廷分別對被告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45%、30%、25%的范圍內(nèi)向原告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963元,由被告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陳錦俊、劉喜標、劉欽廷負擔。本判決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審案件承辦人:趙金閣聯(lián)系電話:67188051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31日上傳日期:2018年10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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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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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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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382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陳錦俊 劉喜標 劉欽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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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821號陳錦俊、劉喜標、劉欽廷:我院受理原告重慶空港經(jīng)濟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陳錦俊、劉喜標、劉欽廷合同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渝0112民初3821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請為:1、判決被告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還出口退稅墊付款100萬元;2、判決重慶中仁恒信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自甲方開具轉(zhuǎn)賬支票起,以陸續(xù)墊付的未還資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出口退稅墊付款繳清時止);3、判決被告陳錦俊、劉喜標、劉欽廷對上述1、2項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8年7月5日下午14時00分在本院第14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審案件承辦人:劉杰聯(lián)系電話:67177553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02日上傳日期:2018年04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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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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