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思特
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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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鹿衛(wèi)公罰[2018]38號 | 區(qū)衛(wèi)生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第1頁共3頁溫鹿衛(wèi)公罰[2018]3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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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詳情 |
2 | 溫鹿公(浦)行罰決字[2016]14557號 | 鹿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07月21日8時許,位于溫州市鹿城區(qū)南匯街道南浦路471號的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前臺工作人員趙某和林某未按規(guī)定對入住A102號房間的客戶張某和入住A103號房間的客戶陳某的身份進行查驗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六次因未按規(guī)定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過。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罰款一十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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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鹿公(消)行罰決字〔2016〕0353號 | 溫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區(qū)分局 |
現(xiàn)查明位于溫州市鹿城區(qū)南浦路471號(1號樓4-7層、3號樓1-7層)的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使用性質:公眾聚集場所,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銳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溫州南浦店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金額交付市工商銀行鹿城分行(賬號:1203207011900240654)。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區(qū)分局 2016年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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