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爵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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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廊坊福豆糧油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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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316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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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6-01 |
2 |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廊坊福豆糧油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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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316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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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05 |
3 |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滿義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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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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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4-19 |
4 |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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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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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15 |
5 |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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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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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15 |
6 |
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與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張立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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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6民初38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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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15 |
7 |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李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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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民終189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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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9-30 |
8 |
陳鋒偉、張昆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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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執(zhí)41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陳鋒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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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20-04-25 | 2020-05-22 |
9 |
廊坊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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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6執(zhí)142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廊坊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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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16 |
10 |
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與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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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6民初311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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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3-24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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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0民終189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上訴人- 李朋 陳有生 廊坊博發(fā)戶外用品有限公司 馬令軍 王強 吳阿娜 楊浩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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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 G58 | 2020-06-23 |
2 | (2018)冀1003民初664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廊坊博發(fā)戶外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強 陳有生 吳阿娜 楊浩 馬令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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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 G55 | 2019-10-20 |
3 | (2018)冀1003民初6643號 | - |
原告-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廊坊博發(fā)戶外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強 陳有生 吳阿娜 楊浩 馬令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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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 | 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 G59 | 2019-10-20 |
4 | -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廊坊博發(fā)戶外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強 陳有生 吳阿娜 李朋 楊浩 馬令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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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 G51 | 2019-05-12 |
5 | (2018)冀07民初7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文安縣潔蘭特暖通民事案件中設備有限公司張立德 王紹強 王志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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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 G37 | 2019-03-17 |
6 | -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國昊同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福豆糧油有限公司 中利人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張趕良 張麗新 張立德 董金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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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G23 | 2019-03-07 |
7 | (2018)冀07民初7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文安縣潔蘭特暖通設備有限公司張立德 王紹強 王志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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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 G38 | 2018-10-14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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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1026執(zhí)1128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2 | 詳情 |
2 | (2021)冀1026執(zhí)1127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2 | 詳情 |
3 | (2021)冀1026執(zhí)483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詳情 |
4 | (2021)冀1026執(zhí)480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詳情 |
5 | (2021)冀1026執(zhí)482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詳情 |
6 | (2020)冀1026執(zhí)315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詳情 |
7 | (2020)冀1026執(zhí)313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詳情 |
8 | (2020)冀1026執(zhí)312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詳情 |
9 | (2020)冀1026執(zhí)41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詳情 |
10 | (2019)冀1026執(zhí)1429號 | 文安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1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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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026民初587號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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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 張滿義 陳春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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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7號民事判決書。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第五審判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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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20)冀1026民初586號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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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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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6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第五審判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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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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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7號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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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 張滿義 陳春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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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7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司法監(jiān)督卡、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決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10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按月利率6.70625‰上浮30%計算至法院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并計收復利)。2、判令被告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對以上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點(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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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4 |
(2020)冀1026民初586號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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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6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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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6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司法監(jiān)督卡、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決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借款本金余額1107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1107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3月26日按月利率5.075‰計算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以后按月利率5.075‰上浮30%計算至法院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并計收復利)。2、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廊坊馳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給原告的位于文安經濟開發(fā)區(qū)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文國用(2016)第00049號拍賣變賣所得優(yōu)先清償上述債務,原告有優(yōu)先受償權。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點(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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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5 |
(2020)冀1026民初588號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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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民初58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 張滿義 陳春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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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文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冀1026民初588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司法監(jiān)督卡、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決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13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按月利率6.70625‰計算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以后按月利率6.70625‰上浮30%計算至法院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并計收復利)。2、判令被告霸州市三鑫鋼管有限公司、張滿義、陳春麗對以上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點(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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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6 |
(2019)冀1026民初3895號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訴張立德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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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6民初389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被告- 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張立德 董金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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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張立德、董金禎: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冀1026民初3895號開庭傳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公告期滿后第3日上午9點(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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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7 |
(2019)冀1026民初3895號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訴張立德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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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6民初389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當事人- 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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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張立德、董金禎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冀1026民初3895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司法監(jiān)督卡、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民事裁定書。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1600萬元及償還實際借款利息、罰息、復利等共計3896668.36元(暫計至2019年9月21日),實際償還數(shù)額以被告實際清償之日銀行系統(tǒng)中根據合同計算標準確定的欠款數(shù)額為準;2、請求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實現(xiàn)抵押權并優(yōu)先受償;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張立德、董金禎對被告河北飛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項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所需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公告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點(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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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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