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家浜藍
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
吊銷,未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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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翁彩琴、查小寶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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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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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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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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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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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蘇0591執(zhí)2913號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2 | 詳情 |
2 | (2014)園執(zhí)字第00989號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4-03-28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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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査小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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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591民初351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 翁彩琴 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査小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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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査小寶: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査小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結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蘇0591民初35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00萬元、暫計至2017年2月15日利息(含罰息、復利)1490409.05元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收的罰息、復利;二、被告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査小寶對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追償。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為40960元,由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査小寶負擔(原告同意其所預繳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被告應于履行判決時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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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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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查小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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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591民初351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 查小寶 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翁彩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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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查小寶:本院受理(2016)蘇0591民初3514號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與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查小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立即歸還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270059.27元(暫計算至2016年4月6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約定之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查小寶對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判令被告常熟市沙家浜藍劍制衣廠、翁彩琴、江蘇浙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查小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鑒定意見書及開庭傳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和十五內。并定于舉證(答辯)期滿后第9日15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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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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