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卓通信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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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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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執(zhí)719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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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6 |
2 |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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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執(zhí)6641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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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14 |
3 |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破產(chǎn)清算破產(chǎn)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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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破412號之四 | 申請破產(chǎn)清算 |
申請人-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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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4 |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破產(chǎn)清算破產(chǎn)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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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破412號之三 | 申請破產(chǎn)清算 |
申請人-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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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1 |
5 |
東莞市奧??萍脊煞萦邢薰九c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普通破產(chǎn)債權(quán)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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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048號 | 普通破產(chǎn)債權(quán)確認糾紛 |
原告-東莞市奧??萍脊煞萦邢薰?/spa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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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1 |
6 |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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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10013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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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1 |
7 |
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破產(chǎn)債權(quán)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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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2884號 | 破產(chǎn)債權(quán)確認糾紛 |
原告-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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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07 |
8 |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其他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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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執(zhí)53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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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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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劉立榮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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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執(zhí)580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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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30 |
10 |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破產(chǎn)清算破產(chǎn)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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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破412號之二 | 申請破產(chǎn)清算 |
申請人-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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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1-01-0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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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破412號之二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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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文書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六版 | 2020-09-15 |
2 | - | - |
被告-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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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文書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12-07 |
3 | (2018)粵03民初94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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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24 | 2019-10-22 |
4 | (2018)粵03民初32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羅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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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44 | 2019-06-04 |
5 | (2018)粵03民初328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李金榮 羅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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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44 | 2019-06-04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劉立榮 何大兵 盧光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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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65 | 2019-05-19 |
7 | -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劉立榮 何大兵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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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24 | 2019-02-21 |
8 | (2018)粵03民初41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劉立榮 羅錦平 何大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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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G15 | 2019-01-3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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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執(zhí)4630號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1 | 詳情 |
2 | (2019)粵03執(zhí)4629號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1 | 詳情 |
3 | (2019)粵03執(zhí)4628號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1 | 詳情 |
4 | (2018)滬0115執(zhí)25633號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7 | 詳情 |
5 | (2018)滬0115執(zhí)23642號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2 | 詳情 |
6 | (2018)粵03執(zhí)1649號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4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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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民初228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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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初22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支行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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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初2280號劉立榮、何大兵、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園支行與被告劉立榮、何大兵、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民初2280號。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起訴狀、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交換通知書、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9時30分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進行證據(jù)交換,并于2021年9月9日14時30分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本公告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刊登)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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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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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執(zhí)6641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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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執(zhí)664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劉立榮 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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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執(zhí)6641號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初4226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執(zhí)6641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zé)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dān)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dāng)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zé)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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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3 |
(2020)粵1972執(zhí)1001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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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10013號 | - |
當(dāng)事人-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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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1001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時間:2020-08-13已瀏覽:3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20)粵1972執(zhí)10013號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關(guān)于本院受理的被執(zhí)行人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繳訴訟費執(zhí)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粵1972民初1730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chǎn)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文書,令你(單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wù)承擔(dān)案件訴訟費10029.71元,并依法向本院申報財產(chǎ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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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4 |
(2018)粵03民初3288號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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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初328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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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民初3288號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李金榮、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粵03民初3288號民事判決。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民初3288號民事判決。(2018)粵03民初3288號民事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債權(quán):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被告劉立榮、何大兵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償還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三、被告羅錦平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以與劉立榮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償還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四、確認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如下債務(wù)負連帶責(zé)任:墊款本金248632500元及罰息23393301.25元(暫計至2018年8月3日),自2018年8月4日起的罰息以248632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計至2019年11月5日;五、被告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承擔(dān)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主債務(wù)人金立通信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407028.9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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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5 |
(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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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初32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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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民初3289號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2018)粵03民初3289號民事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確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債權(quán):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fù)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chǔ)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3.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0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100萬元、利息2147156.66元、復(fù)利61612.1元(暫計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92個基點為基礎(chǔ)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確認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如下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2019年11月5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fù)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chǔ)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2019年11月5日止;3.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0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100萬元、利息2147156.66元、復(fù)利61612.1元(暫計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92個基點為基礎(chǔ)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2019年11月5日止;三、被告劉立榮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下列債權(quán):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fù)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chǔ)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3.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09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100萬元、利息2147156.66元、復(fù)利61612.1元(暫計至2018年11月7日),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53147156.66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92個基點為基礎(chǔ)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四、被告何大兵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對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下列債權(quán):1.償還KZ178391700071的信用證墊款5000萬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罰息,計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向原告償還編號為2017圳中銀高司借字第011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5000萬元、利息887520.83元、復(fù)利8688.01元(暫計至2018年5月14日),并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50887520.83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加135.5個基點為基礎(chǔ)加收50%作為罰息年利率的標(biāo)準(zhǔn)支付復(fù)利及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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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6 |
(2019)粵03民初844號變更原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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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8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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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粵03民初844號劉立榮、何大兵:本院已經(jīng)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被告一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被告四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劉立榮、被告六何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9)粵03民初844號。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粵03民初844號民事裁定之一。內(nèi)容為:準(zhǔn)許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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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7 |
(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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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初422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劉立榮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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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民初4226號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粵03民初4226號之一民事裁定及(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民初422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及(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書。(2018)粵03民初4226號之一民事裁定主要內(nèi)容如下:準(zhǔn)許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起訴。(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合計4697828.92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4301143.46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二、被告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合計5431454.34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本金4999982.97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三、被告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合計5219698.97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本金4999998.91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四、被告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合計5430383.46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本金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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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8 |
(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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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初422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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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民初4226號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粵03民初4226號之一民事裁定及(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特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民初422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及(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書。(2018)粵03民初4226號之一民事裁定主要內(nèi)容如下:準(zhǔn)許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對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起訴。(2018)粵03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合計4697828.92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4301143.46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二、被告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合計5431454.34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本金4999982.97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三、被告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合計5219698.97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本金4999998.91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四、被告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合計5430383.46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五、被告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應(yīng)向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罰息合計5428174.90元(暫計至2019年5月8日),自2019年5月9日起的罰息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逾期利率7.83%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已履行,則予抵扣);六、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享有的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破產(chǎn)債權(quán)447829266.17元;七、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對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的下列債權(quán):1.《綜合授信合同》(編號0414493)項下8筆銀行承兌匯票墊款374108566.99元的利息(以本金374108566.99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從2018年12月10日計至清償之日止);2.《綜合授信合同》(編號:0414493)項下5筆流動資金貸款的債務(wù)的罰息(以本金24659900.12元為基數(shù),按逾期利率7.83%的標(biāo)準(zhǔn),從2018年12月10日計至清償之日止)。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283381.76元,由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劉立榮、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捷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廈門金昊達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廣西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永訊電子有限公司負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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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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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289號開庭傳票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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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28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劉立榮 何大兵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羅錦平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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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民初3289號劉立榮、何大兵、羅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粵03民初3289號。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本案證據(jù)交換通知書、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十八審判庭進行證據(jù)交換,并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14時30分于本院第二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聯(lián)系人:范志勇、方浩填聯(lián)系電話:0755-83535402、0755-83535399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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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10 |
(2019)粵03民初3288號開庭傳票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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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28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 劉立榮 何大兵 李金榮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羅錦平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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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民初3288號劉立榮、何大兵、李金榮、羅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區(qū)支行訴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設(shè)備有限公司、劉立榮、何大兵、李金榮、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羅錦平、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粵03民初3288號。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證據(jù)交換通知書、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十八審判庭進行證據(jù)交換,并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14時30分于本院第二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聯(lián)系人:范志勇、方浩填聯(lián)系電話:0755-83535402、0755-83535399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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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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