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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恩湃電子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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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稅稽罰[2021]9 | 嘉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與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簽訂固定資產(chǎn)轉(zhuǎn)讓協(xié)議,把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固定資產(chǎn)轉(zhuǎn)讓給你單位,涉及價款48604182.07元,稅額6318543.76元,價稅合計54922725.83元,于當日作相應賬務處理,借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2020年底,你單位與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設備轉(zhuǎn)讓協(xié)議,以資金短缺,無法支付原合約設備采購款為理由,對2020年11月30從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買入的設備退回。你單位于2020年12月31日在記字第143號記賬憑證中將上述2020年11月30日賬務記錄作紅沖,“庫存商品”科目借方發(fā)生額-48604182.07元,“應付賬款”科目貸方發(fā)生額-48604182.07元,未對會計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作紅沖。你單位2020年11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當期銷項稅額9462.02元,進項稅額6340940.91元(包括上述向浙江芯動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固定資產(chǎn)涉及的進項稅額6318543.76元),上期留抵稅額324451.38元,期末留抵稅額6655930.27元。2020年12月,申請并收到退還增量留抵稅款6227436.74元。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第五條、《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第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你單位上述已退稅款應予追繳,并給予相應處罰。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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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詳情 |
2 | 嘉稅一稽罰[2020]69 | 嘉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7年8月取得由徐州譚予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份,發(fā)票代碼3200171320,發(fā)票號碼41399972。發(fā)票金額5825.24元,稅額174.76元,價稅合計6000元。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徐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虛開證明單》,證實上述發(fā)票為虛開。上述所列發(fā)票已在當月入賬,列支當年成本。上述稅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yè)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fā)〔2008〕88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你單位調(diào)增應納稅所得額6000元,原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中應納稅所得額為-1038811.49元,調(diào)增后應納稅所得額-1032811.49元,故本次無需補繳企業(yè)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行為。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行為處以罰款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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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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