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四季
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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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罰決字〔2020〕14000087號 | 江干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現(xiàn)查明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使用性質(zhì):市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該場所建筑面積約為13250平方米,屬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的市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杭州市內(nèi)的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賬號為: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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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詳情 |
2 | 江綜執(zhí)罰字〔2020〕第0402012004070013號 | 江干區(qū)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3月05日09時53分,當事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在江干區(qū)采荷街道杭海路69號常青市場三樓垃圾收集點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經(jīng)勘查,此處有其他垃圾桶、易腐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在易腐垃圾桶里有污染的塑料袋、一次性筷子的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當事人未能履行好監(jiān)督責任。根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一年內(nèi)因相同違法行為曾一次被依法處理,且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因此對本次違法行為應從重處罰。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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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詳情 |
3 | 江(消)行罰決字〔2019〕14000417號 | 江干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現(xiàn)查明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使用性質(zhì):市場)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該場所建筑面積約為13250平方米,屬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的市場,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六階次之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杭州市內(nèi)的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賬號為:001050400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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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詳情 |
4 | 江綜執(zhí)罰字〔2019〕第0402011909050048號 | 江干區(qū)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7月24日10時10分,當事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在江干區(qū)采荷街道常青市場6樓大食堂垃圾收集點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當事人在此處設置有一只綠色餐廚垃圾桶和一只黃色其他垃圾桶。在黃色其他垃圾桶里裝有金屬罐的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當事人作為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責任人,未監(jiān)督好員工等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根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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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詳情 |
5 | 江城法罰字[2019]第11003691號 | 杭州市江干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12月11日10時17分,當事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在杭海路61-69號杭州四季常青服裝批發(fā)市場六樓垃圾收集點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根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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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詳情 |
6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罰處字〔2018〕091號 | 杭州市江干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改正;2、罰款52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6373.5元。此報告當否,請領導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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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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