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江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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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錄智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與破產(chǎn)有關(guān)的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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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2民初1217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guān)的糾紛 |
原告-華錄智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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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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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能世達電動汽車技術(shù)(北京)有限公司與武漢英康匯通電氣有限公司、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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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2民初386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匯能世達電動汽車技術(shù)(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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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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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能世達電動汽車技術(shù)(北京)有限公司與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與破產(chǎn)有關(guān)的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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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2民初4373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guān)的糾紛 |
原告-匯能世達電動汽車技術(shù)(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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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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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精進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其他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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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09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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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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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電機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與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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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2民初6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大洋電機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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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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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1丹陽東港燈具有限公司與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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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181民初9121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丹陽東港燈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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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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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博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與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與破產(chǎn)有關(guān)的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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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2民初884號 | 與破產(chǎn)有關(guān)的糾紛 |
原告-常州市博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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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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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騎速運(深圳)有限公司與南通龍昂宇貿(mào)易有限公司、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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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民初222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鐵騎速運(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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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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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騰電動汽車驅(qū)動技術(shù)有限公司與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東湖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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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25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英威騰電動汽車驅(qū)動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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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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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武漢力神動力電池系統(tǒng)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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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民終45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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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3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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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津02民初746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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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G06 | 2018-09-13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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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蘇0206執(zhí)328號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2 | 詳情 |
2 | (2019)鄂0114執(zhí)501號 | 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4 | 詳情 |
3 | (2019)鄂0114執(zhí)501號 | 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4 | 詳情 |
4 | (2019)鄂0117執(zhí)172號 | 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1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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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608號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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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60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 被告- 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周和平 易華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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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608號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與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和平、易華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1972民初176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償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80號)項下的貸款本金12621019.79元;二、限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支付罰息:以上述第一判項所確定的未清償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涉案《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80號)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對被告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東莞市大朗鎮(zhèn)美景西路1888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東府國用(1993)第特591、592號]及工業(yè)廠房[粵房地證字第C6681542-C6681546]享有抵押權(quán),對其折價、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在200000000元的債權(quán)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四、被告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在300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五、被告李中延對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在30000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六、對于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據(jù)(2017)粵1972民初12093號民事調(diào)解書對被告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7173707.59元應(yīng)收賬款及孳息,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在上述第一、二判項所確定的債權(quán)范圍內(nèi)享有質(zhì)權(quán)及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七、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6241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共計111241元,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已預(yù)交,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負擔(dān)11481,由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共同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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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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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之二李中延公告上訴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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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 被告- 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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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之二李中延: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對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與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法作出(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與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訴。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述兩份上訴狀。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請求:一、撤銷(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改判:(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對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quán),并有權(quán)就該抵押物折價、變賣、拍賣所得價款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對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出質(zhì)的應(yīng)收賬款及孳息享有質(zhì)權(quán)并對該出質(zhì)的應(yīng)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應(yīng)當(dāng)直接將尚欠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貨款及逾期付款金等應(yīng)付賬款及孳息支付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yīng)的逾期利息、復(fù)利款項。二、判決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承擔(dān)本案一審、二審的所有訴訟費用。上訴人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請求:一、撤銷(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改判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4.35%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49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暫計至提起上訴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逾期付款利息為1622308.3元);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承擔(dān)本案一審、二審所有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答辯期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即依法將本案報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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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3 |
(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之一李中延公告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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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 被告- 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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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之一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與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1972民初17533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償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8年朗借字第0093號)項下的貸款本金49000000元;二、限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判決第一判項所確定的未清償金額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涉案《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至本金清償之日止);三、被告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判項所確定的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債務(wù)在300000000元的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四、被告李中延對本判決第一、二判項所確定的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債務(wù)在300000000元的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五、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適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費287999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292999元,由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負擔(dān)1592元,被告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共同負擔(dān)291407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視為送達。如本案原、被告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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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4 |
(2018)粵1972執(zhí)異351號送達裁定書(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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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異351號 | -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 當(dāng)事人- 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 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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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異351號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李中延:本院受理異議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與被異議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大朗支行、東莞市邁科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邁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李中延、揚子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查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1972執(zhí)異351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駁回異議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的異議請求。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dāng)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fù)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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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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