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宸
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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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樂(消)行罰決字〔2019〕0123號 | 樂清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樂清市柳市鎮(zhèn)上園興達路翔來新區(qū)7號的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曉平,使用面積:2350平方米,使用性質:KTV)自動消防系統(tǒng)未定期檢測,該單位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樂清市建設銀行(賬號: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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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詳情 |
2 | 樂(消)行罰決字〔2019〕0110號 | 樂清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樂清市柳市鎮(zhèn)上園興達路翔來新區(qū)7號的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曉平,使用面積:2350平方米,使用性質:KTV)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樂清市建設銀行(賬號: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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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詳情 |
3 | 樂(消)行罰決字〔2019〕0111號 | 樂清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樂清市柳市鎮(zhèn)上園興達路翔來新區(qū)7號的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曉平,使用面積:2350平方米,使用性質:KTV)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溫州聚宸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樂清市建設銀行(賬號: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樂清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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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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