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昌建設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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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龍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1-0001號 | 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根據《關于公布2020年溫州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通知》(溫環(huán)發(fā)〔2020〕14號)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屬于重點排污單位?,F依據《城鎮(zhèn)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和《溫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四條及附件(序號:92,違法種類: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7日內封堵市政雨水井中污水排放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貳萬貳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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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詳情 |
2 | 溫航政罰〔2020〕061 | 溫州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9月4日10時0分,溫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巡查時,發(fā)現泰昌建設有限公司在龍灣永藍航道萬善橋位置建設橋墩,現場人員執(zhí)法人員進行拍照取證。9月4日,本機關予以立案,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11月11日,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其他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停止建設并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泰昌建設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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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詳情 |
3 | 永住建罰字(2020)01001號 | 溫州市永嘉縣住建局 |
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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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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