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誠汽車
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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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運政罰〔2022〕5072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20日10時40分,***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對浙C9405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單建岳。2022年2月23日***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葉俠琳、張建樂承辦此案。2022年2月23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單建岳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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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詳情 |
2 | 溫運政罰〔2021〕50613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1月12日10時28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104國道花岙地段對浙C9495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朱成潔,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12月6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辦此案。2021年12月6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朱成潔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叁仟柒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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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詳情 |
3 | 溫運政罰〔2021〕50558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26日15時36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S223省道綠上村旁路段對浙C1656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杜云和,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10月27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辦此案。2021年10月27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鄭永山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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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詳情 |
4 | 溫運政罰〔2021〕50546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18日16時1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永嘉縣上塘臨城南路萬潮廣場路段對浙C1632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董敢定,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10月19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葉俠琳、張建樂承辦此案。2021年10月19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董敢定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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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詳情 |
5 | 溫運政罰〔2021〕50540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8日16時10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104國道1876K+200M處對浙C9019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趙運梅,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10月11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辦此案。2021年10月11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趙運梅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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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詳情 |
6 | 溫運政罰〔2021〕50538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9日9時35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上甌公路上白巖新村路段對浙C9125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邱群曉,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10月9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辦此案。2021年10月9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邱群曉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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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詳情 |
7 | 溫運政罰〔2021〕50527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2021年9月15日10時29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104國道和三村高速口巡查時,發(fā)現(xiàn)車號為浙C9186學有違法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jīng)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教練員員潘前線制作現(xiàn)場筆錄后發(fā)現(xiàn):該車學員鄧延銳駕駛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的浙C9186學教練車,在104國道和三村路段進行科目三訓練,教練員潘前線坐在副駕駛位置上指導教學。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其行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jīng)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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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詳情 |
8 | 溫運政罰〔2021〕50507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9月12日10時45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S223省道黃田加油站地段對浙C1628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盧恩光,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9月13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葉俠琳、張建樂承辦此案。2021年9月13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盧恩光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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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詳情 |
9 | 溫運政罰〔2021〕50495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8月31日9時18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溫州嘉誠駕校烏牛分校對浙C9206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李永成,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9月2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辦此案。2021年9月2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李永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叁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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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詳情 |
10 | 溫運政罰〔2021〕50450 | 永嘉縣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8月2日9時47分,永嘉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珍上線珍岙村路段對浙C9006學進行了檢查,現(xiàn)場人員是潘利,車輛所有人是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8月17日永嘉縣交通運輸局批準立案,并指定李徐德、戴巧斌承辦此案。2021年8月17日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潘利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對潘利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筆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潘利身份證復印件、學員證明復印件、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復印件、車輛備案證明復印件、教練員上崗證、駕駛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依據(jù)《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溫州嘉誠汽車駕駛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永嘉農村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shù)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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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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