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投資
遂昌縣經濟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麗地稅稽罰[2018]1號 | 麗水市地方稅務局 |
我局(所)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18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1.印花稅2014年11月27日,你單位與麗水恩典制造有限公司簽訂收回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1份,金額86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430.00元。2016年7月16日,你單位與遂昌縣名康炭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收購協(xié)議書1份,金額1499580元;10月27日,你單位與遂昌縣名康炭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1份,金額13823153元;10月31日,你單位與遂昌縣碧巖竹炭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1份,金額11303807元,你單位與遂昌縣徐福炭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1份,金額16968549元;12月27日,你單位與遂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1份,金額6750000元。以上5份產權轉移書據,金額合計50345089元,應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25172.5元,已申報繳納印花稅18478.5元,少申報繳納印花稅6694.00元。以上合計應補繳印花稅7124.00元。二、處罰決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印花稅應納稅款的行為,處不繳(或少繳)印花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562.00元。以上,處以罰款共計3562.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遂昌縣地方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麗水市地方稅務局或麗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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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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