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盛股份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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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環(huán)臨罰字[2020]1號 | 臺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臺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臺環(huán)臨罰字〔2020〕1號當事人: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高獻國,住所為:浙江省臨海市杜橋醫(yī)化園區(qū)東海第三大道2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0002552164796。2019年11月2日-12月23日期間,本局環(huán)境監(jiān)察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fā)現當事人存在涉嫌利用雨水排放口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于2019年12月22日經批準立案,并于12月23日調查終結。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經過調查取證,查明以下事實:當事人主要從事阻燃劑制造,檢查當日(11月2日)部分車間在生產,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當事人長期裝卸物料過程中產生的“跑冒滴漏”進入了雨水系統(tǒng),日積月累導致雨水管網受污染。檢查當日,當事人使用大量消防水沖洗雨水管道,沖洗廢水未經自行監(jiān)測,也未經處理,直接通過雨水排放口排入園區(qū)公共雨水管網。監(jiān)測人員對雨水總排口采集水樣,監(jiān)測結論:化學需氧量、總磷項目均超標。上述事實,主要由以下證據證實: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林平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汪道慧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蔣振宇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李雪輝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易松柏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各1份共11頁。該證據系當事人向本局環(huán)境監(jiān)察執(zhí)法人員提供,證實了:當事人是經市場監(jiān)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其它股份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為阻燃劑制造,住所為浙江省臨海市杜橋醫(yī)化園區(qū)東海第三大道25號,法定代表人為高獻國,受委托人為:林平、汪道慧、蔣振宇、李雪輝和易松柏,林平、汪道慧、蔣振宇、李雪輝和易松柏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調查詢問的證言具有證據效力的事實。證據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現場勘察圖2份共5頁。該證據系2019年11月2日、12月21日本局環(huán)境監(jiān)察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所制作,證實了:當事人地理位置、周邊環(huán)境、主要從事阻燃劑制造、檢查當日部分車間在生產、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甲類罐區(qū)東面的總雨水溝管壁上的黑色塑料管與雨水溝相聯(lián)通、水量較少;廠區(qū)雨水流徑及管網走向、雨水排放口末端閥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雨水正在通過雨水排放口排入園區(qū)公共雨水管網、外排雨水呈淺黃色、水量較大;對黑色塑料管口、雨水總排口和園區(qū)公共雨排口進行采集水樣、采樣點位分布、管道分布、汪道慧和李雪輝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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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詳情 |
2 | 臨環(huán)罰字〔2018〕46號 | 市環(huán)保局 |
臨海市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臨環(huán)罰字〔2018〕4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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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臨公(消)行罰決字〔2017〕0040號 | 臨海市公安消防大隊 |
現查明位于臨海市頭門港新區(qū)東海第三大道25號的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其1號宿舍樓、甲類儲罐區(qū)和丙類儲罐區(qū)未進行竣工消防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帳號: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臨海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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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臨公(消)行罰決字〔2017〕0041號 | 臨海市公安消防大隊 |
現查明位于臨海市頭門港新區(qū)東海第三大道25號的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帳號: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臨海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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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臨公(消)行罰決字〔2017〕0042號 | 臨海市公安消防大隊 |
現查明位于臨海市頭門港新區(qū)東海第三大道25號的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決定給予浙江萬盛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帳號: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臨海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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