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盛賓館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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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蕭公(北干)行罰決字[2021]02401號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北干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3月19日9時多,北干派出所民警在對杭州蕭山寶盛賓館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查獲服務(wù)員鄒某2021年3月19日對住宿在該酒店某房間的旅客任某未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該公司不配合有關(guān)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其行為已構(gòu)成拒不配合有關(guān)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蕭山寶盛賓館有限公司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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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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