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
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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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公(剡)行罰決字[2020]01786號 | 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9月17日23時,民警對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號的維也納酒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該單位前臺工作人員王俊麗未按規(guī)定對酒店****房間住客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存在未登記身份信息住宿和未開展巡查現象,未履行安全防范義務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另查明,嵊州市維也納酒店工作人員潘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因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機關處罰,且公安機關已于當日嵊州市維也納酒店提出開展賓館信息登記、巡查的整改意見,并發(fā)放責令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嵊州農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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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詳情 |
2 | 嵊(消)行罰決字〔2020〕0051號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108號的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嵊州支行(帳號: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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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詳情 |
3 | 嵊公(消)行罰決字〔2018〕0221號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108號的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階次,決定給予浙江省嵊州市八達開發(fā)有限公司八達大廈分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嵊州支行(帳號: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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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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