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頌建設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臺溫綜執(zhí)罰決字〔2022〕第07-0010號 | 浙江省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當事人于2020年10月份至12月份中上旬,在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準運證》的情況下,對項目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外運處置的。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加強對進出項目工地運輸車輛的監(jiān)管,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壹仟元整。 收起
...
展開
|
2022-04-26 | 詳情 |
2 | 椒應急罰字[2021]第2000044號 | 臺州椒江區(qū)應急管理局 |
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意識不強,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將施工工程發(fā)包給臺州市亞馳房屋修繕工程有限公司時,未與臺州市亞馳房屋修繕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且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并督促作業(yè)人員規(guī)范佩帶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確保操作規(guī)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叁萬捌仟元的行政處罰。 收起
...
展開
|
2021-08-12 | 詳情 |
3 | 仙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0321號 | 仙居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仙居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仙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0321號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場所: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東門北路188號,成立日期是1990年04月14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148284863W,法定代表人是嚴守元。法定代表人:嚴守元,男,漢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溫嶺市城南鎮(zhèn)沙頭門村48號,郵政編碼:317500,身份證號碼:332623********0874。2020年04月30日08時24分,本局執(zhí)法人員巡查至仙居縣環(huán)城南路與穿城南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處時,發(fā)現當事人正在挖掘城市道路。經向當事人詢問后,發(fā)現當事人于2020年04月20日至04月30日在未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局于2020年05月02日對當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取證,本局現已查明以下事實:2020年04月20日至04月30日,當事人在仙居縣穿城南路、建新路和熱力路的道路上,在未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總面積約為625.1平方米,其中在穿城南路挖掘道路長約23米,寬約1.6米,面積約為36.8平方米,在建新路挖掘道路長約87米,寬約1.5米,面積約130.5平方米,在熱力路挖掘道路長約436米,寬約1.05米,面積約457.8平方米,該行為已阻礙車輛及行人通行。本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向當事人下發(fā)了責停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在道路上施工,并補辦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手續(xù),以后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2020年05月18日24時前,當事人已補辦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手續(xù)。具體證據如下:1、當事人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當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當事人委托書;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5、施工現場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6、現場勘查筆錄;7、現場草圖;8、現場照片;9、受委托人及施工現場負責人調查詢問筆錄;10、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11、責停通知書;12、當事人公司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13、當事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4、當事人挖掘道路未經審批證明;15、當事人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許可 收起
...
展開
|
2020-05-27 | 詳情 |
4 | 溫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1077號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1077號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148284863W,法定代表人:嚴守元,地址: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東門北路188號。2020年4月30日,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橫峰中隊巡查至溫嶺市橫峰街道高洋王村,發(fā)現溫嶺市橫峰街道XQ040201-01地塊橫峰街道上洋林等村棚戶區(qū)改造區(qū)塊(三)項目工地(以下簡稱“項目工地”),出入口道路未保持整潔、未硬化處理。經初步調查,該施工項目承包人是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橫峰中隊于當日向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fā)放編號為溫綜執(zhí)改字[2020]6-2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責令其于2020年5月10日15時之前清除項目工地出入口的垃圾、對出入口進行硬化處理。2020年5月10日16時,橫峰中隊再次巡邏至項目工地時,發(fā)現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內改正,項目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整潔、未硬化處理。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本局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經調查取證,本局現查明以下事實:經查實,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項目工地施工時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潔、出入口未硬化處理,本局橫峰中隊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通知書》,責令其于2020年5月10日15時之前清除施工工地出入口的垃圾、對出入口進行硬化處理,2020年5月10日16時橫峰中隊再次巡邏至項目工地時,發(fā)現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未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潔、出入口未硬化處理。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體適格。2、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發(fā)案地點的項目工地承包人是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3、現場檢查(勘查)筆錄2份、圖片證據2份,證明2020年4月30日,發(fā)案地點的項目工地出入口道路未保持整潔、未硬化處理,截至2020年5月10日止,該項目工地出入口道路仍未保持整潔、未硬化處理的事實。4、調查(詢問)筆錄1份、橫峰中隊巡查記錄2份、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項目工地施工時,因出入口 收起
...
展開
|
2020-05-19 | 詳情 |
5 | 溫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1003號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綜執(zhí)罰決字〔2020〕第01003號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148284863W,法定代表人:嚴守元,公司地址: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東門北路188號。2020年3月25日下午,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城東中隊在巡查中發(fā)現,溫嶺市雄登運輸有限公司運輸的一輛車牌號為浙J16446重型自卸貨車在溫嶺市CD060101-1地塊(城市新區(qū)東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運輸建筑渣土。經初步調查,溫嶺市CD060101-1地塊(城市新區(qū)東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單位為溫嶺市雅馨置業(yè)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而溫嶺市雄登運輸有限公司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清運。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本局于2020年3月26日予以立案。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本局現查明以下事實: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下午,將溫嶺市CD060101-1地塊(城市新區(qū)東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建筑渣土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溫嶺市雄登運輸有限公司運輸處置。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溫嶺市CD060101-1地塊(城市新區(qū)東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施工協(xié)議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2、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圖片證據4份,證明溫嶺市雄登運輸有限公司運輸的一輛車牌號為浙J16446重型自卸貨車在溫嶺市CD060101-1地塊(城市新區(qū)東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運輸建筑渣土的事實。3、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下午,將溫嶺市CD060101-1地塊(城市新區(qū)東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建筑渣土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溫嶺市雄登運輸有限公司運輸處置的事實。用于證明上述違法事實的其它證據還有運輸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行駛證復印件復印件1份、溫嶺市建筑渣土處置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岙環(huán)鹽場土地復耕協(xié)議書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身份證復印件2份等證明材料。2020年4月2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溫綜執(zhí)罰先告字〔2020〕第00778號),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 收起
...
展開
|
2020-05-11 | 詳情 |
6 | 杭綜執(zhí)(直)罰字〔2019〕第1104021911280014號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
案件名稱: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在城市河道范圍傾倒泥漿案被處罰對象名稱: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嚴守元主要違法事實: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從2019年7月開始在江干區(qū)臨丁路與丁城路交叉口的丁橋單元中央水景公園北區(qū)(JG0405-01地塊)工地施工。2019年11月5日14時50分,杭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一隊四中隊執(zhí)法人員依據職權檢查時發(fā)現,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江干區(qū)臨丁路與丁城路交叉口的丁橋單元中央水景公園北區(qū)(JG0405-01地塊)工地北側靠近臨丁路段,將泥漿水傾倒至施家灣港內。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責令當事人限期進行整改,當事人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經現場查看了解,當事人擔心工地打樁泥漿會直接流入城市河道,專門在工地邊設置圍堰并有沉淀池,但由于泥漿過多以致于部分外溢至城市河道內,施工人員一直未有發(fā)現,直至被我們巡查發(fā)現。執(zhí)法人員對現場予以拍照攝像取證,并開具了相關執(zhí)法文書,當事人代表簽收。2019年11月20日,我局綜合行政執(zhí)法一隊四中隊執(zhí)法人員依據職權復查整改情況時,當事人已整改完畢。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城市河道范圍內傾倒泥漿,該行為侵害了城市市政設施管理的法律制度,對河道暢通清潔等造成影響,違反了《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已構成在城市河道范圍傾倒泥漿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罰款行政處罰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六)項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壹仟壹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收起
...
展開
|
2019-11-28 | 詳情 |
7 | 溫綜執(zhí)罰決字〔2019〕第01790號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綜執(zhí)罰決字〔2019〕第01790號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148284863W,法定代表人:嚴守元,身份證號:332623********0874,公司地址: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東門北路188號,聯系電話:15990664700。2019年9月12日上午11時,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城西中隊在巡查中發(fā)現,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和龍興三路交叉口的人行道被破壞,人行道改為混凝土硬化。經初步調查,因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溫嶺市XQ080505地塊工程施工時用地緊張,所以將臨時辦公用房設置在地塊東面空地,把匯龍路和龍興三路交叉口的人行道改為出入口,用于人行車輛進出,且未辦理在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的審批手續(xù)。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本局于2019年9月12日予以立案。經調查取證,本局現查明以下事實:經查實,2019年9月5日,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和龍興三路交叉口擅自修筑出入口,將人行道改為混凝土硬化,用作臨時辦公用房進出,出入口面積為24平方米(長6米,寬4米)。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2、當事人合同協(xié)議書1份;證明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溫嶺市京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就溫嶺市XQ080505地塊施工簽訂了協(xié)議的事實。3、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圖片證據4份,證明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和龍興三路交叉口擅自修筑出入口,出入口面積為24平方米(長6米,寬4米)的事實。4、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施工員葉賢鵬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和龍興三路交叉口擅自修筑出入口,出入口面積為24平方米(長6米,寬4米)的事實。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2019年10月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溫綜執(zhí)罰先告字[2019]第01674號),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收起
...
展開
|
2019-10-17 | 詳情 |
8 | 溫綜執(zhí)罰決字〔2019〕第01636號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綜執(zhí)罰決字〔2019〕第01636號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148284863W,法定代表人:嚴守元,身份證號:332623********0874,公司地址: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東門北路188號,聯系電話:15990664700。2019年9月2日上午,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城西中隊在巡查中發(fā)現,在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銀泰御府前有水泥磚堆放在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經初步調查,該水泥磚是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堆放的,用作溫嶺市XQ080505工地臨時房前搭建圍墻,且未辦理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手續(xù)。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本局于2019年9月3日予以立案。經調查取證,本局現查明以下事實:經查實,2019年9月2日,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銀泰御府前將水泥磚堆放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共有四堆水泥磚,面積分別為1.89平方米(長2.1米,寬0.9米)、1.2平方米(長1.5米,寬0.8米)、1.89平方米(長2.1米,寬0.9米)、6.82平方米(長3.1米,寬2.2米),共計面積11.8平方米。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2、當事人合同協(xié)議書1份;證明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溫嶺市京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就溫嶺市XQ080505地塊施工簽訂了協(xié)議的事實。3、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圖片證據3份,證明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銀泰御府前將水泥磚堆放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共有四堆水泥磚,共計面積11.8平方米的事實。4、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施工員葉賢鵬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溫嶺市城西街道匯龍路銀泰御府前將水泥磚堆放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共有四堆水泥磚,共計面積11.8平方米的事實。用于證明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還有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2019年9月2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溫嶺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溫綜執(zhí)罰先告字[2019]第01539號),告知當 收起
...
展開
|
2019-09-27 | 詳情 |
9 | 臺椒綜執(zhí)罰決字〔2019〕第00357號 | 椒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臺州市椒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臺椒綜執(zhí)罰決字〔2019〕第00357號當事人: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嚴守元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148284863W住所地: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東門北路188號2019年5月31日10時00分,執(zhí)法人員到巡查至椒江區(qū)洪家街道徐山涇以南、人民路以西地塊項目工地時,發(fā)現施工單位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工地里未經過凈化處理的污水通過抽水泵排入工地北邊的徐山涇河道,造成河床抬高。執(zhí)法人員立即對施工單位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發(fā)《臺州椒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在2019年6月1日9時前按內容進行改正。2019年6月1日9時10分,執(zhí)法人員再次到現場勘查,發(fā)現施工單位已停止排放污水,但未對徐山涇河道進行清理。經查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具體證據如下:一、2019年5月31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圖片)證據、現場草圖,證實了椒江區(qū)洪家街道徐山涇以南、人民路以西地塊項目工地將污水通過抽水泵排入徐山涇河道。二、《臺州市椒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N0:1006650)證實執(zhí)法人員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清理流入徐山涇河道的淤泥。三、2019年6月1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圖片)證據,證實施工單位未按《臺州市椒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N0:1006650)要求自行整改。四、委托代理人陶奇友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實施工單位將工地里的污水,排入徐山涇河道的時間及經過等詳細情況。五、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身份主體適格。六、施工合同,證實了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椒江區(qū)洪家街道徐山涇以南、人民路以西地塊項目的施工單位?,F依據《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逾期不改的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本局作出罰款決定的,你單位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本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椒江區(qū)農行(賬戶:區(qū)財政局;賬號;910101040042496;單位代號:350200—35020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臺州市椒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
展開
|
2019-06-25 | 詳情 |
10 | 嵊公(消)行罰決字〔2019〕0111號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嵊州市甘霖鎮(zhèn)施家岙村由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建設的嵊州越劇小鎮(zhèn)項目小農莊二期建安工程施工工地上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一條,決定給予天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嵊州支行(帳號: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9年4月19日。 收起
...
展開
|
2019-04-19 | 詳情 |
郵箱
電話
公司簡介
企業(yè)聯系方式
關注公眾號,免費查看企業(yè)全部聯系方式
請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滿商公司網」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