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之城
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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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經開公(聞)行罰決字[2019]51818號 | 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聞潮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9月04日13時57分許,聞潮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xiàn)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王某某未辦理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8日與王某某建立勞動關系以來,至今未將王某某的相關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聞潮派出所罰沒款代碼0070503005),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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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詳情 |
2 | 甬公海(白)行罰決字[2017]10943號 | 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白云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04月05日9時50分許,民警在海曙區(qū)環(huán)城西路南段366弄127號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日常工作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單位員工李文良未在流動人口信息平臺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向公安機關報送員工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寧波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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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9 | 詳情 |
3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330號 | 西湖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6日11時2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趙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11月14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趙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趙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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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307號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西溪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6日09時4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鄭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09月21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鄭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鄭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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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281號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西溪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5日21時3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蔣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09月21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蔣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蔣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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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255號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西溪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5日15時5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周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09月19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周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周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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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257號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西溪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5日09時2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范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08月21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范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范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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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228號 | 西湖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1日9時3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祝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03月31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祝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祝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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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229號 | 西湖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0日10時2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李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07月20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李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李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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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西公(西)行罰決字[2018]10223號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西溪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1月11日08時50分,西溪派出所民警對杭州市西湖區(qū)日暉新村2幢的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黃龍門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李某某為該公司員工,于2017年07月11日入職,未按規(guī)定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李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李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勞動者相關信息的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一步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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