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源
浙江佳源輕工業(yè)品倉儲貿易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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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稅稽罰[2016]99號 |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
一、違法事實:2014年7月與杭州耀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6200元及2013年與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倉儲合同5份共634320元(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倉儲合同115920元、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倉儲合同78000元、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倉儲合同248880元、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倉儲合同92160元、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倉儲合同99360元),均未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上述違法行為,依法追繳印花稅636.18元。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少申報繳納的印花稅稅款處以一倍罰款計636.1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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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拱公(消)行罰決字〔2016〕10000115號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拱墅區(qū)大隊 |
現查明2016年04月13日我大隊對位于拱墅區(qū)儲鑫路31號的浙江佳源輕工業(yè)品倉儲貿易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地址:杭州市長生路24號1樓308室,法定代表人:徐巖彬)進行檢查時,發(fā)現該單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決定給予浙江佳源輕工業(yè)品倉儲貿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賬號:0010504006)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拱墅區(qū)大隊 2016年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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