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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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椒消行罰決字〔2022〕第0044號 | 臺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現(xiàn)查明你單位(位于浙江省臺州市開發(fā)大道900號701室A區(qū))自動消防系統(tǒng)未定期檢測,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按照《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決定給予前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于十五日內(nèi)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繳納罰款(賬號:910101040024965)或憑電子繳款單通過支付寶、浙里辦繳款(臺州市椒江區(qū)財政局非稅專戶)。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臺州市椒江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2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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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9 | 詳情 |
2 | 臺公(椒)(府)行罰決字[2021]01921號 | 浙江省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府前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9月16日,前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網(wǎng)絡安全保護義務,開發(fā)、運營的名稱為“***”APP存在數(shù)據(jù)任意備份、暴露組件的安全漏洞。前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網(wǎng)絡運營者不履行網(wǎng)絡安全保護義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wǎng)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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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詳情 |
3 | 臺稅一稽罰[2020]138 | 臺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你單位出租電子商務園大樓A幢(開發(fā)大道900號)、B幢(開發(fā)大道800號)部分房屋給臺州市潮奇木家具有限公司等17家承租戶,應收取房屋含稅租金16769148.00元[其中2017年8263156.00元,2018年8505992.00元(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314640.00元,5月1日至12月31日8191352.00元)],你單位沒有將這部分租金收入記入主營業(yè)務收入—房屋租賃收入并申報納稅。2.你單位電子商務園大樓(A、B兩幢)竣工驗收日期是2017年7月21,實際于2017年1月開始搬入使用A幢大樓7-8層,計建筑面積5098.99平方米;并同時將A幢7層的西邊,計建筑面積365平方米租給臺州馳騁人力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使用。你單位從2017年7月開始計算以上大樓的非出租部分房產(chǎn)稅,由于以上兩幢大樓土建及安裝工程的竣工決算報告未出,經(jīng)你單位核對、計算,確定該兩幢大樓的2017年1月房產(chǎn)稅計稅原值的為162125557.30元(含土地出讓金51730000.00元),2017年非出租用房屋應納房產(chǎn)稅537784.32元,2017年已納非出租用房屋房產(chǎn)稅385627.20元。3.你單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與承租方陳媛媛等簽訂的24份房屋出租(租賃)合同,與承租方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分行簽訂的2份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與承租方臺州市金雄廣告?zhèn)髅接邢薰竞炗?份LED屏場地租賃協(xié)議書,合計租賃金額為150512275.07元(其中:2017年117105918.79元、2018年33406356.28元),你單位沒有申報繳納相應的印花稅。以上違法事實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所列之偷稅行為,造成少繳增值稅1446662.0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01266.34元、房產(chǎn)稅321994.27元、印花稅141903.40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偷稅行為處罰決定:處以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chǎn)稅、印花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005913.0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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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詳情 |
4 | 臺市監(jiān)案處〔2020〕42號 | - |
當事人在自設網(wǎng)站發(fā)布含有“前店后廠已經(jīng)成為中國最大的零中間商批發(fā)平臺”字樣和音頻的視頻廣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構成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廣告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diào)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fā)布廣告,處以罰款貳拾萬元(¥200000),上繳國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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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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