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拆房
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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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211號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現查明,2021年6月1日10時左右開始,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在西湖區(qū)西溪路玉古路口地鐵工地(玉古路站連接工程土建施工標段)進行施工,于2021年6月1日22時07分,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張道宇、俞海明發(fā)現,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出示了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務,進行檢查,經查產生噪聲的設備為鎬頭機一臺等機械設備,執(zhí)法人員在該工地北側場界外一米處測得的噪聲值為63.9dB,現場叫停后測得的噪聲值為59.6dB,實得噪聲值為61.9dB,超過標準值為6.9dB,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進行夜間施工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當事人于2021年6月2日1時停止了上述違法行為。另經查證,2021年6月1日22時至6月10日6時為高考禁噪期。國家機關通過新聞媒體、發(fā)布公告等方式專門禁止或告誡后,當事人仍實施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yè)的,施工單位應當持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施工意見書,向所在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領夜間作業(yè)證明;因交通限制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yè)的,施工單位應當持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施工意見書,向所在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領夜間作業(yè)證明”的規(guī)定,根據《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夜間施工、未按照規(guī)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間作業(yè)證明載明的作業(yè)時間、作業(yè)內容、作業(yè)方式以及避免或者減輕干擾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進行施工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和《杭州市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三萬元整(¥3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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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詳情 |
2 | 杭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156號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2021年4月24日8時30分,我局執(zhí)法人員張道宇、洪沁在巡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在杭州地鐵10號線玉古路站工地施工過程中產生了污水,污水經工地圍欄流到工地外的西湖區(qū)玉古路166號路面上,執(zhí)法隊員依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務后檢查,造成的路面污染長8米,寬7米,面積56平方米。經查,該處污水為施工過程中產生,當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8時開始將污水排到了路面上造成污染,未流入市政管道。當事人現場立即停止了污水排放并將路面沖洗干凈。當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2021年1月25日因相同違法行為被執(zhí)法人員查處,案件編號20201207330106003721、202101********000644,當事人具有【一年內第三次發(fā)生相同違法行為的】的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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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詳情 |
3 | 杭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044號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2021年1月25日14時30分,我局執(zhí)法人員陳勝國、洪沁在巡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在杭州地鐵10號線玉古路站工地施工過程中產生了污水,污水經工地圍欄流到工地外的西湖區(qū)玉古路166號路面上,執(zhí)法隊員依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務后檢查,造成的路面污染面積長10米,寬0.3米,3平方米。經查,該處污水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當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12時開始將污水排到了路面上造成污染,未流入市政管道。當事人現場立即停止了污水排放并將路面沖洗干凈。當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曾因相同違法行為被執(zhí)法人員查處,案件編號20201207330106003721,當事人具有【一年內再次發(fā)生相同違法行為的】的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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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詳情 |
4 | 杭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3-0048號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2021年2月1日14時35分,靈隱中隊陳勝國、洪沁在巡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14時開始在西湖區(qū)玉古路西溪路交叉口將污水廢物掃入雨水口。執(zhí)法隊員依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務后對現場進行檢查,當事人因工地出入口通道附近路面污水臟,便使用掃把把污水掃入附近的雨水口,該雨水口為市政雨水口。被查處后,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根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四)項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之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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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詳情 |
5 | 杭西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03-0077號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2020年12月7日14時50分,我局執(zhí)法人員陳勝國、洪沁在巡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在杭州地鐵10號線玉古路站工地施工過程中產生了污水,污水經工地圍欄流到工地外的西湖區(qū)玉古路173號路面上,執(zhí)法隊員依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務后檢查,造成的路面污染面積長12米,寬0.5米,計6平方米。經查,該處污水為施工過程中工地沖洗進出工程車輛產生的黃泥水,當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12時開始將污水排到了路面上造成污染,未流入市政管道。當事人現場立即停止了污水排放并將路面沖洗干凈。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并參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捌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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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詳情 |
6 | 杭西公(玉)行罰決字[2020]04991號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中旬起開始雇傭流動人口張某某為員工后,一直未按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經查,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為孫歡。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個工作日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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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詳情 |
7 | 杭西公(玉)行罰決字[2020]04992號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5日起開始雇傭流動人口章某某為員工后,一直未按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經查,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為孫歡。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個工作日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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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詳情 |
8 | 杭西公(玉)行罰決字[2020]04971號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玉泉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01日招聘的流動人口趙某某,未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2020年09月1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告知信息的違法行為。經查,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的現場負責人為孫某。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責令限期三日內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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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詳情 |
9 | 杭西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03-0014號 | 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經查明,2020年08月24日09時41分,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在西湖區(qū)玉古路與青芝塢交叉口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執(zhí)法人員依法出示證件,亮明身份,告知公務后檢查,該公司在工地生活區(qū)設有四色垃圾桶,其中一只桶身標識“易腐垃圾”的綠色垃圾桶,桶內投放有泡沫板(可回收物)、塑料袋(其他垃圾)等?,F場檢查情況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當事人未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監(jiān)督工作,當事人行為屬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被查處后,當事人于當日改正了違法行為。從重依據:另經查證,當事人曾于2020年07月10日因相同違法行為被我中隊查處(2020年7月10日案件編號:062020071525353;《行政處罰決定書》(西綜執(zhí)罰字〔2020〕第0603012007210026號),具有一年內再次發(fā)生相同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根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guī)定》之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杭州安達拆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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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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