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建設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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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5-0032號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經(jīng)查明,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系位于海寧市許村鎮(zhèn)新豐路北側(cè)、園區(qū)路西側(cè)的“森澤紡織有限公司年產(chǎn)100萬米高檔時尚裝飾面料新建項目(1#-2#車間、地下室)”項目施工單位。2021年6月施工期間,施工工地內(nèi)部未施工區(qū)域裸露地面未進行覆蓋。另查明,當事人現(xiàn)已改正違法行為。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受到懲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參照《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建筑業(yè))》第1條的規(guī)定,本局現(xiàn)依法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限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海寧農(nóng)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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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詳情 |
2 | 桐公(梧)行罰決字[2021]03221號 | 浙江省桐鄉(xiāng)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二0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陳某建立了勞動關系,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將勞動者陳某的相關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后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立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桐鄉(xiāng)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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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詳情 |
3 | 嘉平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8-0007號 | 浙江省平湖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罰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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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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