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五號
寧波陽光五號花園酒店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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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公(消)行罰決字〔2019〕0035號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現(xiàn)查明寧波陽光五號花園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寧波市奉化區(qū)錦屏街道陽光茗都11幢1-3層,法定代表人:蔡無痕)消防控制室人員未持證上崗,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寧波陽光五號花園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工商銀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公安消防支隊奉化區(qū)大隊 2019年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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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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