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越印花
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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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紹越公(馬)行罰決字[2021]03132號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馬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8、19、20日三日正常使用易制爆化學品雙氧水,但該公司的易制爆流向紙質(zhì)臺賬和易制爆物品系統(tǒng)內(nèi)未登記這三天的雙氧水流向。2021年6月20日中午11時許,公安機關在對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另查明,飛越印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因未按規(guī)定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雙氧水數(shù)量、流向,被越城區(qū)公安分局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拒不改正。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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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詳情 |
2 | 紹越公(孫)行罰決字[2021]02114號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孫端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招聘保安員應某從事該單位的保安工作,同時對易制爆物品儲存場所進行巡視,但應某年已過60未辦理保安證,后于2021年5月12日09時許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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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詳情 |
3 | 紹越公(馬)行罰決字[2021]00260號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馬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月14日10時30分許,公安機關在對位于馬山街道海塘村的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的倉庫出入庫登記臺賬出錯,存放的雙氧水(27.5%濃度的過氧化氫溶液)出入庫及庫存情況存在未如實登記流向的問題。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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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7 | 詳情 |
4 | 紹越公(馬)行罰決字[2020]03641號 | 浙江省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qū)分局馬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0月20日16時許,公安機關在對位于紹興市越城區(qū)馬山街道海塘村的紹興飛越印花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發(fā)現(xiàn)該單位存放的雙氧水溶液出入庫及庫存情況存在未如實登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問題。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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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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