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和
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續(xù)|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 1 | 新(消)行罰決字〔2021〕0168號 | 紹興市消防救援支隊 |
現查明現查明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新昌縣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68號)酒店消控室未安裝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現場為一人值班,該單位存在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一條,決定給予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浙江省新昌縣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至浙江新昌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新昌縣財政局,賬號:201000031801898000034)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1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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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詳情 |
| 2 | 新市監(jiān)案字〔2020〕409號 | 新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guī)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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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詳情 |
| 3 | 新公(消)行罰決字〔2019〕0056號 | 新昌縣縣公安局 |
現查明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內電器線路的敷設不符合規(guī)定,逾期仍未改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階次,決定給予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止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使用,并于十五日內持浙江省新昌縣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至浙江新昌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新昌縣財政局賬號:201000031801898000034)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9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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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詳情 |
| 4 | 新公(消)行罰決字〔2019〕0043號 | 新昌縣縣公安局 |
現查明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損壞消防設施、器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三條,決定給予新昌縣順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并于十五日內持浙江省新昌縣政府非稅收入繳款單至浙江新昌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新昌縣財政局,賬號:201000031801898000034)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9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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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詳情 |
暫無嚴重違法
暫無股權出質
暫無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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