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興建設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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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公(阜)行罰決字[2020]01774號 | 德清縣公安局阜溪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8月20日,違法行為單位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朱某某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朱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2020年09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違法行為單位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未按時報送信息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浙江德清農商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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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詳情 |
2 | 長執(zhí)罰字[2018]第289號 | 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經查明,當事人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于2018年7月26日6時30分開始,擅自將一輛車牌為浙EE3523貨車(重型普通貨車)停放在長興縣龍山街道忻湖路橡樹莊園二期(B區(qū)一期)建安工程項目工地西北側城市道路上裝運移動板房的構件。至9時30分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查處時,移動板房的門、窗、墻板、木板和彩鋼瓦等構件堆占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上,重型普通貨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上,車輛西北側有一架木梯搭靠在車箱上,工人正在將移動板房的構件通過木梯搬運上貨車。經測量,現(xiàn)場占用非機動車道長20米,寬5.4米,面積為108平方米,占用人行道長27.4米,寬4米,面積為109.6平方米,共計占用城市道路總面積為217.6平方米。該處人行道寬4米,非機動車道寬6米。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口頭責令當事人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并及時清除占用城市道路的車輛和移動板房的構件,當事人于當日10點30分整改完畢,占用城市道路處未發(fā)現(xiàn)道路污染和破損現(xiàn)象。當事人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依據(j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1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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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吳執(zhí)(一)罰決字[2018]第880號 | 區(qū)執(zhí)法局 |
2018年5月1日,駕駛員陳剛駕駛車牌號為滬D6**15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商品混凝土攪拌車)從湖州市大升路東側,葉堤漾路北側地塊的湖東分區(qū)HD-03-04-01D地塊(東華府II標段建安工程項目工地南三里橋路由西向東車行道上)南大門駛出時前述項目施工單位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員使用沖洗裝備對車身進行沖洗,于2018年5月1日22時30分行駛至湖州市大升路東側、葉堤漾路北側地塊的湖東分區(qū)HD-03-04-01D地塊(東華府II標段建安工程項目工地南三里橋路由西向東車行道上)時被查處。。駕駛員陳剛駕駛車牌號為滬D6**15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商品混凝土攪拌車)從湖州市大升路東側,葉堤漾路北側地塊的湖東分區(qū)HD-03-04-01D地塊(東華府II標段建安工程項目工地南三里橋路由西向東車行道上)南大門駛出時前述項目施工單位浙江喬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員使用沖洗裝備對車身進行沖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于未采取沖洗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未采取沖洗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違法事實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沖洗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成揚塵污染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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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吳執(zhí)(一)罰決字〔2018〕第 336 號 | 區(qū)執(zhí)法局 |
當事人未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于2017年12月14日夜間22時后,在位于龍灣路北側,高富路南側,華豐南區(qū)小區(qū)南側,湖州市市陌4、5、6地塊項目建筑工地內,使用罐裝水泥車和汽車泵等機械設備進行場地內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澆注施工作業(yè),現(xiàn)場主要聲源系罐裝水泥車和汽車泵運行時持續(xù)產生的穩(wěn)態(tài)噪聲。通過監(jiān)測,場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等效A聲級為82.3dB(A),超過限值的幅度為27.3dB(A),表明當事人的夜間施工行為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huán)境造成噪聲污染。??當事人未經許可進行夜間施工造成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浙江省環(huán)境污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已構成環(huán)境噪聲污染行為。鑒于該場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等效連續(xù)A聲級為82.3dB(A),超過限值的幅度為27.3dB(A),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浙江省環(huán)境污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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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吳執(zhí)(一)罰決字〔2017〕第581號 | 區(qū)執(zhí)法局 |
當事人在未經湖州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情況下,擅自于2017年8月18日8時起占用湖州市華豐二路與龍灣路交叉口西北側人行道堆放渣土。至2017年8月18日11時58分被我們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查處止,當事人在湖州市華豐二路與龍灣路交叉口西北側人行道上堆放渣土,占用人行道東西長5米、南北寬5米,面積為25平方米。???????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已構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占用城市道路面積達25平方米,在本局規(guī)定時間內將堆放在湖州市華豐二路與龍灣路交叉口西北側人行道的渣土自行清除。依據(j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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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執(zhí)開罰字[2017]第74號 | 市行政執(zhí)法局 |
湖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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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長執(zhí)罰字[2017]第34號 | 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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